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自由选择”原则,经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协商,我部决定,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供无船承运人选择。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一、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 二、保险机构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认可; (三)保险产品经交通运输部认可,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批准或备案; (四)签署《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见附件),并按承诺书规定履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相关义务。 三、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使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是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选择的一种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当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履行赔偿责任时,用以履行赔偿,不得用于其他责任的偿付。 四、无船承运人投保责任险的来源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1)基于当事人所产生的责任 在海运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出现。此时,它将作为当事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承担首要责任,即负责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安全返回集装箱、以及赔偿因误报装船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引起的损失等。此外,无船承运人将面临的其他的风险还包括:延迟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造成*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害、造成*三人死亡或重伤、移货费用、检疫和防疫费用等诸如此类的风险。 (2)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随着全称提单的出现,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能要对整个运输合同负责。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其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即从收到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其应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负责。当然,作为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60条,可以字啊合同中约定,货物在*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害或者延迟交付,无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其责任形式发生变化。 (3)基于共同海损的分摊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作为合同一方的无船承运人尝尝面临装船的集装箱及其货物需要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形。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可能会在实际承运人声明共同海损要求后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损的协议书。如果无船承运人负责装箱,却未对货物投保共同海损险。这样,仓储费和租赁费将在共同海损理算期间和等待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书或协议书的时间中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将陷入不得不参与共损分摊,否则可能被客户诉至相关部门的困境之中。所以,这种责任来源也不能被忽视。 上海誉商,上海十年老品牌,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上海誉商吴女士。